• 塔地住建发〔2013〕37号

    塔地住建发〔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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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塔城地区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塔地住建发〔2013〕35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及《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1]50号)精神,在测算、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地区住建局、发改委制定了塔城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经审查备案,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塔城地区的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套用2002年《塔城地区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1999年《乌鲁木齐地区房屋修缮工程单位估价汇总表》及1997年《乌鲁木齐地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汇总表》的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基础上,即:市政工程在塔地建定[2003]4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塔地建发[2008]9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塔城地区的乌苏市,套用2004年《塔城地区乌苏市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乌鲁木齐地区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2004年《乌鲁木齐地区安装工程单位估价汇总表》、1999年《乌鲁木齐地区房屋修缮工程单位估价汇总表》及1997年《乌鲁木齐地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汇总表》的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建筑安装工程在乌建字[2004]2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乌建字[2007]5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乌建造[2006]2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三、塔城地区的沙湾县, 2001年《乌鲁木齐地区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1999年《乌鲁木齐地区房屋修缮工程单位估价汇总表》及1997年《乌鲁木齐地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汇总表》的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市政工程在沙建字[2007]34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沙建字[2007]32号文件基础上调增;房屋修缮工程在沙建字[2007]3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四、本次调整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后完成招投标的新开工工程。对2013年1月1日前完成招投标,未开工的工程以及在建工程,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五、本次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做调增。 附件: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答疑解惑

    2013-07-25 08:38:43 

  • 百度收索一下

    2013-07-25 08: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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