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漏项,变更问题

    河北唐山的工程,已施工完成一半了,但合同是低价中标,且存在大量漏项和变更问题,到现在与甲方仍没有一致意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1、专用合同条款里“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合同价款调整因素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2、专用合同条款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固定综合单价,以投标书的清单价为准,不进行调整,措施费用一律不予调整”;3、合同通用条款中第59.5条“工程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按第60条规定对价款进行调整”;4、合同通用条款中第60条规定“合同价价款调整方法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调整价款,具体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按下列方法调整:(1)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10%以内、以外……(2)数量偏差5%以内、以外……(这两条没有争议,关键是下面又加了一条)(3)本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请问根据以上合同规定,我们能要求甲方竣工前对缺项漏项及变更签证进行重新组价吗?因为是初学者,我老看这合同规定前后矛盾,规定了调整方法,但又老是提固定单价不予调整,这是什么意思?请各位高手给予指点,谢谢!

    问题补充:1、因为专用条款大于通用条款,是不是因为专用条款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以投标书的清单价为准,不进行调整,措施费用一律不予调整”而且通用条款里在5%、10%调整方法后又约定“本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那我通用条款里关于5%、10%以为约定的重新组价就不能成立? 2、清单是招标时甲方提供的我们投标只负责组价,且当时只有三天时间,所以漏项都没发现,也没提出,现在已经施工我们能否要求对漏项重新组价?如果能是重新签合同还是出补充协议?关于漏项,清单计价规程里有说甲方对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我看清单计价规范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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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虽然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为固定单价,不予调整,但合同价款是可以调整的。


    后面通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不予调整,而且你说工程数量存在漏项,即工程量是变更增加的,应该对你施工方有利,我认为,因为通用条款的(1)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变化10%以内,单价不予调整,工程数量变化10%以上,超过部分的单价是要调减的。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2013-10-10 21:25:46 

  • (1)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10%以内、以外……(2)数量偏差5%以内、以外……(这两条没有争议,关键是下面又加了一条)(3)本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以上三条约定是相同工程项目的调整办法,说明相同工程项目在工程量变化时可以调整工程量但单价不能调整。清单报价中没有的工程项目漏项可以经过发包人同意增加清单综合单价,变更增加的清单报价中有的施工项目应该按合同约定的调整办法处理。

    2013-10-11 06: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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