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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星浪子 2013-10-29 09:34:33 | 山东省 土建 | 2398查看 4回答
甲供材的“超供”部分是否要计取税金?
急求个问题:甲供材的“超供”部分,税务部门要不要收税? 例如:定额分析出的钢筋是100T,实际领了120T,也就是说超供了20T,结算时,进入定额结算的是100T,然后在结算额的基础上再扣除超供的20T,也就是说这个20T没有进入结算程序,也没有取税金,这样税务部门愿意吗?这样算不算漏税?按照给施工单位的结算程序是这样扣减的,我就想问下,这样税务部门愿意吗?超供的这个20T要收税吗?如果要收的话,我们就要从乙方扣除这部分。(我是甲方) 有经验的懂财务知识的给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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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此部分没有进入工程实体,不属于造价部分,所以不用交税。
2013-10-29 13: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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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漏税行为,税务部门会稽查处理的。
应当计入总造价后扣回甲供材费用。
(税金要计取的)
2013-10-29 09: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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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供部分应该按施工单位从甲方买的一样处理。比如果供120吨(每吨3800元),工程使用100吨,100吨计算工程结算(按甲供材处理)。而20吨不能进入,可以退还,也可以算是施工单位从甲方买的20*3800=7.6万元,施工单位给甲方7.6万元。
2013-10-29 09: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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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退回了甲方并没用在工程上,结算中也没有,这超供部分就不应纳税,税局有啥意见!
2013-10-29 1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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