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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港湾 2014-01-03 17:52:49 | 海南省 其他专业 | 13525查看 3回答
海南·现行2011年定额·取费标准·人工费调整·税金·结算等文件规定
海南省 2011版计价定额 配套的取费标准 及与之相关的定额人工费单价与市场价格调整方面的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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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3 19: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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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3 19: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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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措施其他项目
一、编制基本情况
本章没有定额子目,均为条文规定和说明。是在2005《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基础上进行调整编制的,对部分费用按规定做了增减或合并,使工程造价计算程序更加合理、简洁。
二、章节的修改情况
1.对措施其他项目的定义做了调整,使其更加完整。
2.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表”,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的内容表格化。
3.对措施其他项目的内容做了调整。
(1)取消“二次搬运费”,如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时,可按施工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计算。
(2)取消“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该项费用在管理费中考虑。
(3)取消“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该项费用在管理费中考虑。
(4)取消“环境保护费”,该项费用在文明施工费中考虑。
(5)“工程保险费”,该项费用在如发生可按实际列入工程结算。
(6)取消“工程保修费”,该项费用在管理费中考虑。
(7)取消“工程赶工措施费”,该项费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时按合同规定计算。
三、 费率标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率、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的计算按琼建质【2009】242号文规定执行(见附后原文)。
第二十一章 其他费用
本章内容和2005《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基本一致,只是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做了补充,使其更加明确,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为分包工程的税前工程造价,其中,分包工程的税前造价中不应含有工程设备费用。
第二十二章 规 费
本章共设三个项目,均为条文规定和说明。和2005《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相比较,增加了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费按照人工费的29.5%计算,其中: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2%、医疗保险6%、生育保险0.5%及工伤保险1%;结算时,凭工程实际作业工人实际缴纳的费用,向建设单位结算。
第二十三章 税 金
在2005《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基础上,按规定增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2%计算,使建筑工程应缴税率整体增加0.06%。调整后的建筑工程应缴税率为:城市:3.36%、县镇(含县级市)3.3%和镇以下3.18%。各类税费标准及计算公式如下:
税率(%)
工程地点
营 业 税
城市维护
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 加
城 市
3
7
3
2
县 镇
3
5
3
2
镇以下
3
1
3
2
城 市:3%+3%×7%+3%×(3%+2%)=3.36%
县 镇:3%+3%×5%+3%×(3%+2%)=3.30%
镇以下:3%+3%×7%+1%×(3%+2%)=3.18%
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率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工 程 名 称
2000年安装、2002年装饰、2004年修缮、
2005年综合定额费率%
以综合价为取费基础
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一
文明施工与
环境保护基
本费费率建设工程
1.10
单独装饰工程
0.60
市政工程
0.80
安装工程
2.50
园林绿化工程
0.60
房屋修缮工程
0.90
二
安全施工基
本费费率表建筑工程
1.40
单独装饰工程
0.80
市政工程
0.70
安装工程
3.00
园林绿化工程
0.60
房屋修缮工程
0.80
三
临时设施基
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2.00
单独装饰工程
1.50
市政工程
2.00
安装工程
按原定额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
1.00
房屋修缮工程
1.80
注:1、本费率以单位工程计取。建筑工程包括工程所含的给排水、照明部分。
2、按上述费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后,相应取消2005年综合定额中的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安全网、建筑物垂直封闭子目以及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浮动部分)、环境保护费等相关费用。
3、本表按累进费率进行计算。其中工程综合价在1千万元以内的工程,按本费率计取;工程综合价在1千万元~5千万元以内,按基本费率的60%计取;工程综合价在5千万元~1亿元以内,按基本费率的40%计取;一亿以上的工程,按基本费率的20%计取。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浮动部分为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基本费和安全施工基本费两项费用之和的50%。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
琼建定[2012]224号备案号:QSF-2012-370013
琼建定[2012]22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经调查测算,我厅决定对我省现行工程综合定额中的建筑工人人工单价进行调整,使之符合市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现行的56.03元/工日调至63.82元/工日。
二、单独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由现行最低限价60元/工日调至72元/工日。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作为相关费用及利润的计取基数,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
四、本次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工程实际进度以2013年1月1日为时间点,此日之前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此日之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次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其单价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
本次建筑工人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反馈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以利于妥善解决。
特此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8日
2014-01-10 08: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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