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投标过程中中标顺延及中标后又废标的疑问

    2012年10月我公司参加了一个单位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这个项目第一次招标时,由于某种原因废标了。于是进行了第二次招标,这次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只有两家,但是依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规定,经采购方及有关部门的同意,还是如期开标了。经过评标后,对方为中标方,并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标通知。但是,随后我方在质疑期对中标方提出质疑,后来事实证明我方提出的质疑确实是对的,对方确实伪造了某政府部门的公文及印章,于是对方为了逃避处罚,在2013年3月提出退出此次的招投标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是否能够顺延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有没有法律依据哪? 但是在我方提出质疑以后近一年的时间里,有关部门都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说法,也没有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任何关于该项目的说明,虽然我方多次提出应该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有关说明,但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政府网站上依然是对方的中标通知。直到2013年12月底招标公司给我们发了一个要求该项目废标的说明,理由是“对方在2013年3月退出此次的招投标,主动放弃此次的中标资格,所以此次招投标确定为废标,”这个理由可以成为废标的理由吗?这种情况下,我方是否能够顺延成为成为中标人?法律上有何规定?发现并知道中标方有问题,应该处理,在时间上拖后了一年多才提出,这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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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的这种情况中标人肯定是不能顺延的

    2014-01-20 19: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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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楼上的意见。

    2014-01-20 21: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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