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审计的问题

    作为二审的单位,施工单位由于和在和一审单位对量的时候,有一些问题没发现导致审减过多,在二审的时候提出了(而且个人认为其依据和理由很充分), 1、但是由于是一审的时候施工单位自己的问题,作为二审单位是否应该给予审增? 2、由于一审的问题,现在施工单位采取 在修改一审的问题重新给予新的送审金额(但是这个金额只有业主和施工单位盖章,没有一审单位的盖章是否有效,或者说这种程序是否正确? 3、如果2的方法不对,那么作为二审的审计单位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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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首先如果二审发现审增,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才能增加。

    2、个人认为2的处理方法二次报审的最好有一审单位的盖章。另外审增的部分最好让一审增,理由是现在都是按审减额计算费用,一审减二审增你们拿什么,钱都让一审赚了,而且二审你这有理也不好说的

    2014-03-24 09:35:18 

  •  1、但是由于是一审的时候施工单位自己的问题,作为二审单位是否应该给予审增?

    审计不应该只有审减,对于合理的 也应该有 审增;

    2、由于一审的问题,现在施工单位采取 在修改一审的问题重新给予新的送审金额(但是这个金额只有业主和施工单位盖章,没有一审单位的盖章是否有效,或者说这种程序是否正确?

    应该是有效的;

    3、如果2的方法不对,那么作为二审的审计单位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实际上 建设单位 不应该 对于已经审定的结算 再送审的;

    2014-03-24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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