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措施费包干使用的疑问。

    合同中明确规定: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 但是根据《川建造价发〔2009〕75号》中规定如下: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请问这种情况措施费到底该不该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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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合同规定: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

    合同规定与《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文件是不矛盾的。措施费是竞争费用,文件中没有包含措施费。

    2014-07-31 11:08:22 

  • 合同中明确规定: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合同规定与《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文件是不矛盾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属不可竞争费用。其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2014-07-31 16:02:30 

  • 按合同执行。合同的解释顺序在前。

    合同的条款与相关政策文件冲突,要仲裁或法院判定条款无效,再按政策文件调整。




    2014-07-31 16: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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