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13清单风险部分问题

    2013清单规规范规定了发包方承担的风险因素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调整文件、以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的调整均由发包人承担。 我想问的是前2条我都知道怎么调整,最后一条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具体是指那些材料?这里指的政府管理或定价的材料是不是就是没个省的信息价里面的内容?还是说有明文规定政府负责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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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明文规定的,各个省的不同。

    江苏省定价目录的你可网上自行搜索“苏价综[2002]214号”文件。

    这里所说的政府管理或定价的材料不是信息价里面的内容

    关于2013清单计价风险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的调整均由发包人承担

    规范编制组是这么解释的

    2013清单


    2014-09-05 23:13:12 

  •  2013清单规规范规定了发包方承担的风险因素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调整文件、以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的调整均由发包人承担,这个条文并不能完全作为我们承发包双方的计价行为规则。作为全国国家计价规范,实际上清单的上述条文是很难做到全部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同时也是不应该有国家规范来确定本来应该有承发包双方二位市场主体来决定的内容。

    承发包双方各自所承担风险应该在承发包合同中来约定。政府不应该该来管本来应该由市场来决定的事情。

    江苏的情况我不是很了解,就北京来说,就根本不存在政府定价的材料,而所谓的政府公布造价信息价也只是一个供承发包双方参考的价格,没有任何约束力所以也就不存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的说法。

     

    2014-09-06 07:22:10 

  • 答:2013清单规规范规定了发包方承担的风险因素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调整文件、以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的调整均由发包人承担

    这个条文并不能完全作为我们承发包双方的计价行为规则。作为全国国家计价规范,实际上清单的上述条文是很难做到全部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同时也是不应该有国家规范来确定本来应该有承发包双方二位市场主体来决定的内容。

    承发包双方各自所承担风险应该在承发包合同中来约定。

    政府不应该该来管本来应该由市场来决定的事情。

    江苏的情况我不是很了解,就上海而言就根本不存在政府定价的材料,而所谓的政府公布*其实是总额总站)的信息价也只是一个供承发包双方参考的价格,没有任何约束力所以也就不存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的说法。

     

    2014-09-05 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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