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总价合同怎么报进度款?

    我是施工方,清单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中说清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5%后,由三方确认变更才调整总价,那设计施工时某一项工程量超过了原清单量5%,这个怎么报?比如打混凝土,根据设计图纸的量比清单量大5%,这个报进度和结算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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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有个情况你要分清楚
    情况1)“清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5%”
    情况2)“施工时某一项工程量超过了原清单量5%”
    上述二种情况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前者叫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而后者则是清单工程编制误差引起的工程量偏差
    二者的主要差异是在发生这个问题的时间不同,前者是发生在施工过程中,而后者则是在前期的工程招投标阶段。
    对固定总价合同来讲,情况1)是在承包合同生效后开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一般合同会有具体的条款约定来给与处理的具体条款,比如“变更后的清单项工程量变化±5%的需要双方协商确定调整合同总价。
    而对情况2)严格来讲应该签证合同前承包方双方对清单工程量进行核对,如果发现清单工程量和设计图纸工程量有变差,侧应该对投标清单工程量进行修正(综合单价不变),根据修整后的总价确定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而这一点却往往会被霍忽视。
    所以如果合同没有对情况2的出现有相应的条款来解决的话,那么就可以认为 固定总价合同中已经包涵了可能出现的”清单工程量和设计图纸工程偏差所引起的造价变化“的风险,也就是这个偏差将不调整合同总价。
    关于进度款的支付问题:
    其实进度款的支付和上面的二个情况没有直接关系,进度款支付有专门的条款。
    A)如果合同约定是按合同总价作为基数,按相应的节点作为支付周期并确定了支付比例的才,侧是比较简单方法(比如基础完成支付15%,主题完成支付。。。。等),这样的支付条款实际上就是把变更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造价不纳入到进度款支付计算范围之内,而是把签证变更的费用在结算阶段进行计算。
    B)如果合同约定按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来进行计量,按投标单价计算工程进度款,那么就实际上把情况1) 和情况2)二种工程量变化都纳入了进度款计算范围。很明显这样的进度款支付条款是有问题的。如果情况2)时没有对清单工程量进行修整,就会出现项目已经完工而进度款尚未支付完毕(或者反之,钱已经按合同总价支付完毕,而项目尚未完工)的尴尬局面。
    就你问的进度款怎么报,完全取决于合同对进度款支付的条款约定(A,B)
    至于结算问题,同样要按合同来处理,对情况2)如果合同没有专门约定,结算时就不能调整清单工程量变差引起的合同总价变差;对情况2),侧可以按约定的具体条款计算。

    2014-09-28 09:13:46 

  • 变更量为5%,超过5%时做补充合同或停工叫第三方协商

    2014-09-27 11:14:52 

  • 看是否有变更,如有可根据合同要求按条款进行设置

    2014-09-27 07:49:46 

  • 进度款应先按照合同额进行,不能按实际发生额申请进度款,多出的工程量属于变更,这部分工程款在结算时才能申请。

    工程量超5%,应现在就确定最新的单价,不能等结算,必须施工前就基本敲定单价,等结算时再调整单价对施工单位不是很有利,没有可以要求对等地位谈判的筹码,审计方和甲方认为反正项目已经做完了,我就给你这个价格,你愿要不要。施工单位反而只能受气

    2014-09-27 08:03:44 

  • 重新核实计算工程量

    2014-09-27 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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