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GBQ中,材料调差的问题

    向大家请教一问题。我们一个工程,施工工期为一年半,钢筋价格每个月上报由甲方核价,钢筋前几个月的核定价格和后几个月的核定价格相差很大(相差800元/吨),在材料调差时,取算术平均值觉得不合理,加权平均值也不好。合同中也没有明确取什么值,合同中只说了一句“以甲方核定价作为结算价”。请问各位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

    问题补充:为了增加价格确定的合理性,以后在合同中如何约定比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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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你就麻烦一点按月去分别计算相应的工程量,然后按月去计算材料价差,如1月分施工是的什么部位,那就计算这部分工程量,然后按甲方审核要的1月份的单价去调整价差,这样依次去计算就可以了,这样对你你双方应该都不会有争议,

    因为简单的方法计算你觉得不合理,其实取算术平均值,加权平均值计算出来的结果应该和上面的这个方法计算出来的结果相差不会太大

    2014-10-22 16:05:02 

  • 那你这个就应该按照当期信息价去取单价了。采用加权平均是最为合理的。

    2014-10-23 14:48:25 

  • 直接按加权平均值计算就是比较合理的。

    2014-10-23 14:36:43 

  • 一般来说,是按加权平均值来处理的。

    2014-10-22 17:24:05 

  • 这个就是合同签订有问题,不够充分和准确。  你这种情况第一最好再签个补充协议。  另外准确的计量计价方式就只有采用每月分别报量,当然这种比较繁琐,所以合同的准确非常重要。

    2014-10-23 08:57:26 

  • 向大家请教一问题。我们一个工程,施工工期为一年半,钢筋价格每个月上报由甲方核价,钢筋前几个月的核定价格和后几个月的核定价格相差很大(相差800元/吨),在材料调差时,取算术平均值觉得不合理,加权平均值也不好。合同中也没有明确取什么值,合同中只说了一句“以甲方核定价作为结算价”。请问各位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

    你可以把各月份所购买钢筋点用总量的比例乘上对应月份价格后再计算平均价格来调整,如1月份买钢筋占总量30%价格为4000,2月份20%价格3800元,3月份50%价格为4200,你分别把各月份重量乘上比例再乘上价格最后相加再除几个月份,这样平均出来的价格就是比较合理的.然后再在市场价中输入即可.

    2014-10-22 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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