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8】11号文

    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8】11号文中一条3款: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是否合理?1、若签订合同当期的钢筋信息价为5100元/吨,投标报价为5800元/吨,施工期钢筋信息价6000元/吨,风险系数5%,则价差6000-5100=900元/吨,是否合理?应为6000-5800*1.05=-90元/吨,即每吨下调90元。2、若签订合同当期的钢筋信息价为5100元/吨,投标报价为4800元/吨,施工期钢筋信息价6000元/吨,风险系数5%,则价差6000-5100=900元/吨,是否合理?应为6000-4800*1.05=960元/吨,即每吨上调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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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理解好像不正确的,下面是文件内的规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没有计取风险系数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计取风险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降,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的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市综合预算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另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调价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2015-01-17 11: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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