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结算的问题。。。

    1、合同清单中所有清单项的子目中没有添加超高费,合同中写明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为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描述的项目组成单价,项目特征中未描述部分,工程实际发生的,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请问,结算时能否记取超高费? 2、合同清单报价用的是某地08价目表,省价较低,合同中写明工程实际发生的清单项中没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在确定综合单价时使用某地11价目表,请问实际结算中,原工程量清单所用价目表可否使用11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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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1、我个人认为,超高费属于措施费中的项目,在投标时可以把超高费记取在措施费项目中,因为措施费是开口费,就是说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根据实际增加措施费,这是规范允许的,你在投标中没有计取这一项,甲方会认为你已经记取到别的项目中或让利,在结算时会很麻烦

    2、你写的很清楚就是说在确定新请单时按11价目表执行,不能改变原清单项目的组价部分

     

    2015-04-13 06: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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