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单位结算重新上报

    我单位负责项目的跟踪审计及该项目结算,施工单位上报结算后,我单位进行审核,出具成果后,建设单位以我方审减比例较大不予认可审定结果,原因是我单位负责跟踪审计,应该对上报结算进行控制。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重新上报结算,按照我方审定金额放大10%以内进行上报,但是建设单位和各方合同中都没有此项规定。建设单位的要求合理吗?有没有规章限制建设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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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因为建设单位看到你们的审减额太大,造成以后的审计费用很多,所以他们想少付钱给你们。一般的是施工单位报结算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没有意见后才转的审计单位审核的。现在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限制建设单位。其实这就是涉及的钱的问题,让领导出面和建设单位协商一下就可以了

    2015-07-18 10:48:54 

  • 先看跟踪审计的协议书是否有工作内容条款。再确认结算审减比例较大的原因,如是送审结算本身虚高,那不是跟踪审计的责任,该扣减还是要扣减,至于最后怎么定案,由合同双方去定;如是跟踪审计过程控制质量差,造成送审结算有过程依据,审计时发现过程控制的错误要扣减,那只能承担对应责任,由业主怎么说你就得怎么做。

     

     

    2015-07-18 13:24:00 

  • 这个要求是不合理的,没有要求施工方在审定结果的数据上浮规定幅度报结算的。

    既然有了审定结果,为什么还要上报结算书呢?

    这是极端的不合常理的行为。

    2015-07-18 10:55:44 

  • 你们为建设方省钱是好事,建设方应该感激你们,但你们的职责尽到了,缺的就是些人性的费用给,建设方在你们审定的基础上加10%是体现了建设方对承包方的补偿。

    2015-07-18 11:41:42 

  • 假设是因为你方审减过于苛刻或资料不全,甲方出于公平的角度这样做无可厚非。只是放大百分之十的做法欠妥,重新报结算的也欠妥。如果真是没报完整可以报增项结算,如果签认资料不全可以补充资料。如果是审减不合理可以出面协调。作为审计方,虽然是为甲方把关,但是还是尽量抱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去审计。非恶意的资料缺失如果甲方没意见允许人家补,都不容易的。

    2015-07-19 13: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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