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13清单计价规范中的9.3.4这条内容的疑问?

    如题!在2013清单计价规范9.3.4中说到:“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 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如果工程中一些分项工程“例如幕墙、通风等”是甲方要求分包的(说白了就是甲方自己有人想干),并非总包方意愿,但为了大局只好同意联合招标,像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这条内容呢?是否可以索赔相应的费用及利润呢? 求大神们帮助!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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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 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发生你问题中所说的情况,总包方是可以要求索取总包管理费作为补偿,至于多少可以协商。

    2015-07-24 14:28:46 

  • 其实有些费用还在你的手里,如按建筑面积记取费用的综合脚手架费、大型垂直机械运输费、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等。可以按规定记取2-3%左右的分包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

    2015-07-24 16: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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