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结算审核的一个问题

    本人在做一个结算审核的工程,做完之后在与施工对工程量的过程中施工方发现报送的结算文件中有漏项的问题。作为咨询公司审计方,我们肯定不能擅自给他们把漏掉的工程量加上去。所以施工方打算重新报一份结算。现在问题是这次施工方新报的结算除了包含漏项的问题之外,能否直接把被我们审减掉的工程量减去?若果减去了的话,那施工方新报送的结算价就会十分接近我们的结算审核价,如此一来我们的审减额就会大幅减少,相对应公司所得的咨询费也会减少?请问我理解的对吗?施工方在被审核过程中发现漏项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或者是常规的做法是怎么样的呢?谢谢老师指教

    问题补充:施工方新报的结算文件是否需要建设方盖章呢?

我来答 收藏  举报

我的答案 答题人必看《优秀回答指南》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补充或更正我的问题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完善我的答案 答题人必看 《优秀回答指南》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全部回答 (6) 首答仅用{{minutesHtml}}

  • 已采纳

    “不能擅自给他们把漏掉的工程量加上去”这句完全背离审计的基本原则。

    出现这种情况你首先要跟委托方沟通,是漏项直接补给施工单位,收取核增费;还是由委托方出面让施工单位重新报结算(只增加漏项的,其余项目不得调整)。



    2015-07-31 14:57:56 

  • 工程造价最基本的原则是“合理造价”,审核造价也是一样,不是只审减的。审核是核定该结算是否合理,按照合同约定和规范的规定确定应该属漏项的,应该经加上的,不必让施工单位重新申报。

    2015-08-03 17:29:51 

  • 我讲了这么多课,分析了各方应该做的工作,从来没有教人利用对方的失误做为骗取他人利益的方法。也许我的课只是停留在理论的公平上,可我认为它能变成现实,每个人都希望它能变成现实。

    2015-07-31 21:19:26 

  • 一般情况下都是不给施工方重复申报的,就算是申报漏报的那些都是扣掉的,这个有油水的,要我就会跟施工方商量着来给多少能后在,这个你都懂得。

    2015-07-31 15:15:19 

  • 作为审计单位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施工方的漏项该增加的增加该减的减掉,不要光减不增,光减不增就失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立场,光减不增就不能叫审计公司了,就该叫审减公司了,

    2015-08-01 09:22:18 

  • 不可以,如果的确有重大漏项现象,可以在原报预算基础上补充漏项工程,并报送甲方,有甲方确认,转交给审计方。若漏项现象不是很严重,一般施工单位都不太愿意重新上报预算,因为上报预算需要周期时间较长

    2015-08-03 16:50:55 

如果没找到您想要的答案,试试直接提问吧!

我要签到

天降福运!积分,经验值等福利在等着你哟,快来签到吧

热门搜索:
热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