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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熊 2015-11-02 10:15:29 | 福建省 市政 | 1197查看 1回答
清单外项目
合同中:对于请单外项目:A、取费标准同投标文件;B、材料单价同投标文件,如投标文件没有的材料按投标时漳州市造价站公布的信息价;C信息价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监理、审计、业主的联合市场待查价;D、按中标价与预算价的比例优惠。我们在结算中按A、B、C三款进行报审,业主在审计中在我方的计算方式基础上(已优惠)套用D款,在此基础上又按投标比例进行核减,导致有些变更(工程量增加)反而结算单价更低的不合理现象,我认为A、B、C三个条款是和D条款是并列的不能叠加。请专家给我们明确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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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我认为审计单位理解是正确的;
2.合同外增加的工作内容,应该就属于补充合同的内容。关于这个补充合同的结算方式在ABCD中分别做了详细的解释,而且在D中还关于这一块的让利比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合同就是这么签订的,后悔也没有办法;
3.关于第四条让利的规定,我认为是不能推翻的。你可以从别的切入点进行争取;
4.比如D中的优惠比例,看看合同是子目签订的,工程造价中有很多是不能让利不可竞争的项目,比如规费和税金就不能让利。你可以在这个方面进行争取,这一块的比例也不小,如果正确的好的话,利润也是很可观的
2015-11-02 14: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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