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广州亚运期间,政府要求施工工地要么停工,要么提前完工事情。

    项目背景:某高档小区项目,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包工期、包材料、包人工、包质量、包验收。该项目施工期需要举办2010广州亚运会,建设单位接到政府有关部门关于2010广州亚运会期间辖区内所有工地停工或提前竣工,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的文件精神,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联合发文下达要求,工期由原来360日历天缩短为150日历天。 由于工期缩短是否需要追加措施费,我方为建设单位,认为不能追加措施费;乙方为施工单位,认为需要追加措施费,我认为这事属于政府行为,也可以算是不可抗力,应该属于总价包干的范围内,求大神帮忙找出相关文件证明,不可抗力应该属于总价包干内应该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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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广州亚运会期间,政府要求停工,属于甲方原因,乙方可提出人工、机械窝工的补偿。必须按照索赔的程序。

    2、政府要求提前完工乙方可提出赶工索赔。原因是工期由360天压缩为150天,压缩的工期天数超过了20%,应给于赶工费用。

    2015-12-01 14:06:25 

  • 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即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以一般人的判断能力无法预见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避免” 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某种事件发生后已尽到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这里的不能履行包括延迟履行.。《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政府行为,为不可抗力时,如果乙方没有提出修改合同增加费用的,在结算时可以考虑不给增加措施费。谢谢

    2015-12-01 13:51:55 

  • 审核可以让施工单位,写出赶工的措施及其费用,然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如果合情合理,应当适当追加费用。

    2015-12-01 14:00:06 

  • 从这个项目上看,就可以知道作为施工或者叫承包方,有多么的不容易,亚运会已经事隔这么多年,还在谈论亚运前完工的项目结算,而且360天的工期压缩为150天(在这先不谈工期定的是否科学合理),作为施工方增加措施费这肯定、必须的,甚至不计成本让班组去完成每一个项目。如模板,本来是可能分多次的周转使用,为了赶工期减少周转次数,配置模板量增加,甚至是一次配齐;为了加快完成每一个项目,班组的承包费也会做一定的调整,或者连班去完成,这连班至少灯泡都要增加消耗(当然这是小事)。如果认为这是政府行为的不可抗力,转嫁给施工方承担,这就有失合理了,政府的不可抗力应该是无法履行合同。另外如果是在施工期间就确定费用,这就对双方都有依据可以执行了。

    2015-12-01 14: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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