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这样扣除合适吗

    合同规定结算时按:结算价=中标合同价+签证变更+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材料差价。合同规定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其中钢筋甲供材,乙方领用量少于投标清单定额用量(含损耗)。例如投标时清单钢筋用量100吨,而乙方只领取了80吨,施工中并没有出现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结算时甲方按100吨扣除,合理吗?应该咋扣除?按实际领用量扣除,甲方就要多支付材料款(甲方违规不)。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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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钢筋的领用量和结算量的偏差,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钢筋量偏差是综合因素造成的:

    1、你是按03G101还是11G101图集,11G101比03G101钢筋搭接、锚固更保守,钢筋用量大。施工时是否做到和设计、图集一致。11G101比03G101多用钢筋6%

    2、监理是否真正负责任。

    3、钢筋出库是检斤,结算是按理论重量计算。钢筋生产都是按负公差生产的,所以有偏差。偏差4%.

    4、施工工艺的优化,比如用套筒代替绑扎、焊接。

    根据以上分析,一般处理办法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节余钢筋甲乙方平分。



    2015-12-24 08:22:22 

  • 既然合同规定结算时按实计算,你可以这样理解:结算价=中标合同价+签证变更+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钢筋量减少,应扣除钢筋20吨*综合单价)材料差价。

    2015-12-24 07:43:56 

  • 你好:工程量应该按实际施工图纸计算(包括损耗)

    2015-12-24 08:53:08 

  • 甲供材料应该按实际领用量扣除,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调整中标合同价款(不违反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合同原则)。

    2015-12-24 0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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