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固定合同清单漏项问题

    投标时,建设方要求报价时以清单结合图纸的方式。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上有而清单没有的项目,我们提出漏项变更。审计认为,因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不得调整,而且投标时也说明了时清单和图纸结合报价,出现问题属于施工方的责任。 接触过的工程都是以清单报价,然后图纸不一致的,一般按清单漏项考虑。建设方投标时的要求合理吗?相当于把量的风险都转嫁给了施工方。

    问题补充:合同中已规定了,如出现工程量的偏差不予调整,设计变更和签证除外。建设方认为这个不属于设计变更和签证,是施工方投标时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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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建设单位对清单的完整性负责,而施工单位对自己的投标报价负责。清单漏项是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应当在结算时补充。

    2016-02-29 17:06:33 

  • 按13清单规范第8.3.1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在第8.2节中8.2.2条规定施工进行工程计量时,当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016-02-29 17:29:05 

  • 这种情况可以办理变更,将漏项补上。

    2016-02-29 17:27:01 

  • 进来学习一下了

    2016-03-01 08:55:26 

  • 工程量清单规范中已明确说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正确性由招标人承担,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规范规定。

    2016-03-01 10: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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