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9.3.3提到“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

    清单计价规范9.3.3提到“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提到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请问如何理解这个条款,能不能举例说明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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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承包商中标了项目,里面包括有土方、桩基、其它结构等。

    承包商进场后做完了所有临建后,发包方把土方、桩基项目从合同中去掉了,让其它人干。甚至没进场就取消项目的。

    这时,承包商做的很多工作和发生的费用其实是给这两个项目服务的,但计不到价了。

    如取消项目的投标、组价、施工组织费用,做的现场道路、水、电等,后期的资料、报验等

    这些就要要求补偿的。

    2016-03-17 17: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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