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能不能再修改合同

    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觉得合同不够苛刻,和施工单位商定在再加上几个条款,但不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而是在原合同上直接加上去。到了竣工结算时这些条款对施工单位很不利,施工单位说按照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他们投标时的合同文件效力大于签订时的合同文件,不承认后来再新加的条款。请问业主这种做法是否违规,这样签订的合同是否还有效力,施工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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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施工单位这种说法是不妥的。

    一、按照《合同法》解释,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签订发承包合同,不得再另行签订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黑白合同);

    二、但是双方可以就合同的某些内容进行商定、修改补充,只要不违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即可,这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指工期、质量、造价。而这里双方后来补充的条款属于这个范畴,而且施工单位如果不同意此部分条款,签订合同时就应该协商解决,而不是现在进入结算阶段提出反对,这样反而属于施工单位违约。

    2016-06-21 10:56:13 

  • 中标通知书下发后可以改合同,施工方如果认为不公平,可以不签字。

    2016-06-06 09:13:34 

  • 1、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还没有签合同是和施工单位商定后加的条款,当时你们觉得不妥就 应该提出来不应该等到结算的时候才提出来

    2、业主签定合同必须要依照招标书里面的条款来定合同,如果违法可以不签订

    2016-06-06 09:14:19 

  • 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订背离合同实性;关于《中国招标投标法》第四;

    《中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
    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2、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

    业主这是违法行为,施工单位不予签字确认。

    2016-06-06 11:13:26 

  • 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讲,业主的做法是不对的,我们的中标价是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考虑了一定风险后而组的价,所以再中标后甲方擅自增加苛刻条款,违背了招标时的初衷,我们可以不签,但是签了就相当于默认了,感觉结算时不合理只能是双方协商解决了。

    2016-06-06 11:49:54 

  • 中标通知书在前,合同签订在后,肯定以合同为准

    2016-06-06 14:54:54 

  • 你好:施工合同中加的条款应该是施工单位认可的。在签字盖章前可以不签,结算是应该按加的条款条款执行。

    2016-06-06 21: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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