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核问题

    结算审计争议问题:本工程为政府投资项,采用公开招标,编制预算由中介咨询公司按设计施工图,采用定额计价法,预算总造价为1428万,政府领导批复在预算总价下浮15%,最高限价为1213万,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按设计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套用08年消耗量定额,材料调价按2012年第三期地方信息价进行调整。但是中标单位中标价为1188万,在投标预算书中,中标单位恶意把工程量减少,抬高主材价,主材价市地方信息价的2倍。甲乙双方签订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没有明确结算方式。原设计图与实际施工不符合,产生严重变更。在审计过程中经甲乙双方确定采用实做实算,主材调价按施工同期地方信息价进行调整,但施工方对审核主材调价有争议,要求按投标主材价格调整。请问如何审核计算最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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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甲乙双方共同约定"采用实做实算,主材调价按施工同期地方信息价进行调整"方式作为结算原则。

    施工单位材料价格要求按投标主材价格调整没有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已对原合同、原投标报价否定。

    2016-06-07 10:48:02 

  •        施工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这不属于清单计价招标,双方没有明确项目综合单价,不能以施工方投标单价为基础;其次合同中没有约定发生变更时按照投标单价执行。所以发生变更后只能以双方协商单价为准。

           最后来说,政府投资项目国家规定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为何此项目还是采用下调预算造价的方式?预算定额计价方式容易产生一些无谓的纠纷、争议。

    2016-06-06 13:38:14 

  • 结算审计争议问题:本工程为政府投资项,采用公开招标,编制预算由中介咨询公司按设计施工图,采用定额计价法,预算总造价为1428万,政府领导批复在预算总价下浮15%,最高限价为1213万,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按设计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套用08年消耗量定额,材料调价按2012年第三期地方信息价进行调整。但是中标单位中标价为1188万,在投标预算书中,中标单位恶意把工程量减少,抬高主材价,主材价市地方信息价的2倍。甲乙双方签订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没有明确结算方式。原设计图与实际施工不符合,产生严重变更。在审计过程中经甲乙双方确定采用实做实算,主材调价按施工同期地方信息价进行调整,但施工方对审核主材调价有争议,要求按投标主材价格调整。请问如何审核计算最为合适?


    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没明确结算方式的话,要么甲乙双方重新补充协议约定结算方式,要么约定不清的就按定额规则走,因为定额方式招标的,并没有固定总价,合同中又没有明确约定,所以结算的时候变更部分可以按实调整的。

    固定总价原则上是没有变更的就不再调整的,不止是单价不调整,工程量也是不调整的,所以施工单位把工程量报低,单价报高也是没什么关系的,因为都不调整。但如果调整的话,就都要调整了,对于变更部分肯定是全部要调整的,不会只调量不调价的,因为不是固定单价合同。

    2016-06-06 12:39:48 

  •        结算审计争议问题:本工程为政府投资项,采用公开招标,编制预算由中介咨询公司按设计施工图,采用定额计价法,预算总造价为1428万,政府领导批复在预算总价下浮15%,最高限价为1213万,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按设计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套用08年消耗量定额,材料调价按2012年第三期地方信息价进行调整。但是中标单位中标价为1188万,在投标预算书中,中标单位恶意把工程量减少,抬高主材价,主材价市地方信息价的2倍。甲乙双方签订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没有明确结算方式。原设计图与实际施工不符合,产生严重变更。在审计过程中经甲乙双方确定采用实做实算,主材调价按施工同期地方信息价进行调整,但施工方对审核主材调价有争议,要求按投标主材价格调整。审核方应该按照“在审计过程中经甲乙双方确定采用实做实算,主材调价按施工同期地方信息价进行调整”计算最为合适的,施工方要求按 投标主材价格调整 是不对的,应该是拒绝的。

    2016-06-06 12:52:20 

  • 政府领导批复在预算总价下浮15%,最高限价为1213万,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按设计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套用08年消耗量定额,材料调价按2012年第三期地方信息价进行调整。

    业主有什么权利调整控制价?

    抬高主材价,主材价市地方信息价的2倍。甲乙双方签订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没有明确结算方式。原设计图与实际施工不符合,产生严重变更。在审计过程中经甲乙双方确定采用实做实算,主材调价按施工同期地方信息价进行调整,但施工方对审核主材调价有争议,要求按投标主材价格调整。请问如何审核计算最为合适?

    按施工方材料单价执行。

    2016-06-06 11:57:19 

  • 1、合同中没有明确结算方式,若结算造价大于合同价就按合同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若竣工验收不合格则整改后才结算,或折价接收。

    2、上报相关审计监察部门,调查在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的贪污舞弊行为,否则怎么会出现工程量少而价格高2倍仍能中标的情况。

    3、现场研究所采用材料的质量、品牌与设计、验收规范是否符合,总之通过各种有效手段保证结算的公正性、客观性、合理性。

    2016-06-06 13:36:32 

  • 你好,1、甲乙方确定结算方式按实结算,主材调价按施工同期地方信息价进行调整,那么应该按这个原则来执行,若已进行会商纪要书面确认,那么施工方无权利不同意。

    2、施工单位不同意此结算方式,那么按原合同为固定总价,则在合同范围内工程量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此部分工程价款不变,而工程变更部分的价款按实结算即可。

    3、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shen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016-06-06 14: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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