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工程部分按营业税模式结算,部分按增值税模式结算,是否可行?

    某工程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工并结算,结算金额200万元,施工单位4月30日前开票150万元;2016年5月1日后送至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单位提出150万按营业税模式计,50万应按增值税模式下的简易计税法计税?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全部按照营业税模式计价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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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造价规定: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不能执行2种计税方式,应该按营业税模式计,否则不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文件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增值税执行。竣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结算应该按营业税记取

    2016-07-27 09:12:47 

  • 这个是合理的。之前的可以i采用营业税,后面的采用简单计税是可以的

    结算金额

    2016-07-27 0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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