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为0,综合单价是否有意义

    固定单价合同清单约定某清单项工程量为0(不确定哪一方来施工),只报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由于此部分非我方专业施工内容所以报价偏高。结算时由于甲方人员变动对此说法不予承认(甲方观点:既然工程量为0那么此项不属于合同范围,此单价需重新限价);(我方观点:合同为单价合同非总价合同,清单有项就视为清单的一部分),请大家多多指点,或者有什么可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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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实,这个就相当于签了一个含综合单价的框架合同。对于这种特殊的合同你们签的时间最好有条款说明。甲方经常干这种换人的事情,故意的。

    2016-10-11 08:15:36 

  • 合同或招标文件里如果有“只报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这句话,不管甲方如何换人,法律效力都存在;如果没有这句话,只能重新组价。

    2016-10-10 16:57:16 

  •     固定单价合同清单约定某清单项工程量为0(不确定哪一方来施工),只报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由于此部分非我方专业施工内容所以报价偏高。结算时由于甲方人员变动对此说法不予承认(甲方观点:既然工程量为0那么此项不属于合同范围,此单价需重新限价);(我方观点:合同为单价合同非总价合同,清单有项就视为清单的一部分),即然合同签订的固定单价合同,你方已报了综合单价,那么甲方就应该给予确认的,不确认是不对的。

    2016-10-10 17:00:21 

  • 固定单价合同清单约定某清单项工程量为0(不确定哪一方来施工),只报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的这一条是重点,既然这部分为报综合单价,中标后综合单价就不能变更,这也是合同的约定,有法律效力

    2016-10-10 17:01:19 

  • 1.固定单价合同清单约定某清单项工程量为0(不确定哪一方来施工),只报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的这一条是重点,既然这部分为报综合单价,中标后综合单价就不能变更,这也是合同的约定,有法律效力,

    2.虽然工程量为0,但项目特征有描述,又有综合单价,那么结算时有项目特征描述的施工内容,那么综合单价是不能从新组价的,除非原报价书中没有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特征,那样发生的项目才需要从新组价

    2016-10-10 17:08:27 

  • 同意楼上意见

    2016-10-10 17: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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