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结算时采保费的计取

    合同中这样说:甲控或暂定价的材料由甲方确定品牌、规格型号、单价或合价,承包人负责采购和保管,结算时,采保费(含材料的接收、现场检验、保管、二次搬运的费用,不含税金)按采购价的8%计取,总额包干。 说明:合同价中已含有采保费是按材料暂估价的8%计取的。(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合同) 问题:1.结算时采保费是否按暂估材料的最终采购价的8%计取,税金是否可以计取? 还是合同中的采保费不可以再按采购价格调整,总额固定。 2.对于合同中的“采保费(含材料的接收、现场检验、保管、二次搬运的费用,不含税金)按采购价的8%计取,总额包干。”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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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结算时采保费是否按暂估材料的最终采购价的8%计取,税金是否可以计取? 

    如果是增值税11%税率就不需要计取

    材料的接收、现场检验、保管、二次搬运的费用之和*(1+8%)

    2016-10-27 0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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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中这样说:甲控或暂定价的材料由甲方确定品牌、规格型号、单价或合价,承包人负责采购和保管,结算时,采保费(含材料的接收、现场检验、保管、二次搬运的费用,不含税金)按采购价的8%计取,总额包干。1.结算时采保费不是按暂估材料的最终采购价的8%计取,是按实际“采购价”的8%计取。因为合同明确是采购价不是暂估价。税金可以计取。 如果合同中的采保费已经明确了总价就不可以再按采购价格调整,总额固定。 2.对于合同中的“采保费(含材料的接收、现场检验、保管、二次搬运的费用,不含税金)按采购价的8%计取,总额包干。”个人理解:如果合同中的采保费已经明确了总价,就不能进行调整总价包干;如果合同中的采保费没有明确总价,就应该按合同约定以按实际材料“采购价”总价的8%计取采保费。

    2016-10-27 18: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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