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别人发过的问题(本人也好奇有疑问)

    对这个问题比较感兴趣,请各位详看各个问题进行探讨交流。


    背景:

    1、08清单投标,甲方提供的工程量,其中土方子目,数量少了整整1000倍,乙方投标时,就把该项单价放大了1000倍,没超控制价,最后中标,签合同。

    问:投标时发现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不应该是以答疑方式向甲方提出?还是说一般投标单位明知工程量少了都会往上放大单价而不提出来?单价放大了1000倍为何评标不被审为不平衡报价项目?


    2、现在完工结算了,发现单价这么高,甲方说这没得扯,全世界都没这个单价,重新组价或参照类似处理,没毛病

    审计当然也是同意这么做,但是施工方不答应,理由,合同签了什么单价就是什么单价,不应该随意改动。

    问:到了这一步如果施工单位坚持按合同所签单价是否可行?合同没约定工程量偏差单价如何调整情况下是不是应该按照规范超过15%部分进行调整,没超部分按原合同单价计算(即使单价大得很夸张)?


    3、当时甲方编清单的时候,土方量是含放坡的,并不是净量,施工方报价认为既然你是含放坡量,报单价就不考虑放坡了,把价格报低,现在结算审计按规则净量计算按清单单价,施工方急了,放坡量应该按放坡单价,净量应该按净量单价,现在是净量按放坡单价不合理。

    问:投标时发现土方量含放坡是否向甲方提出,因为本来清单规则计算土方就不含放坡的,不然到结算按净量计算又没偏差超15%,那施工单位是不是吃定这个亏了?


我来答  邀请别人来回答
 提醒提问者 
收藏  举报

我的答案 答题人必看《优秀回答指南》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补充或更正我的问题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完善我的答案 答题人必看 《优秀回答指南》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全部回答 (2) 首答仅用{{minutesHtml}}

  • 问题1和2、甲乙双方都理亏,甲方是清单工程量出了纰漏,乙方是未及时报审超出部分的单价。具体的你可以翻看08清单规范及宣贯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这一块,里面有这方面说明。合同如果未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的话,双方可再协商,公平的做法是参考13清单规范中的15%。所以超出部分的工程量的单价肯定是要重新确定的,施工方在这块占不了太大便宜。

    问题3、施工方理亏。招标时发布的清单只是最后结果,并无计算过程,所以工程量是否含有边坡是无法确定的。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料均不属于招标文件,自然也就不在合同约定的效力优先顺序上。至于投标报价未考虑边坡部分,则属于投标人自主报价范围,所以这一块施工方是要“吃亏”的。

    建议:争取在问题1、2上面多获利一点,弥补一下问题3的亏欠。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2017-03-09 15:07:33 

  • 建议到造价主管培训班学习此类问题解答。这个问题从头到尾回答一遍法官也要整理2小时。

    这就是为什么我总说的现在的清单法规漏洞百出的原因。

    清单的条款不但没有可操作性,而且还在添乱。

    2017-03-09 17:42:17 

其他类似问题 查看更多

如果没找到您想要的答案,试试直接提问吧!

我要签到

天降福运!积分,经验值等福利在等着你哟,快来签到吧

热门搜索:
热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