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问

    第3问您回答在点上了,但第1、2问我想问的不是谁在不在理、也不是问该怎么调整。




    背景:

    1、08清单投标,甲方提供的工程量,其中土方子目,数量少了整整1000倍,乙方投标时,就把该项单价放大了1000倍,没超控制价,最后中标,签合同。

    问:投标时发现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不应该是以答疑方式向甲方提出?还是说一般投标单位明知工程量少了都会往上放大单价而不提出来?单价放大了1000倍为何评标不被审为不平衡报价项目?


    2、现在完工结算了,发现单价这么高,甲方说这没得扯,全世界都没这个单价,重新组价或参照类似处理,没毛病

    审计当然也是同意这么做,但是施工方不答应,理由,合同签了什么单价就是什么单价,不应该随意改动。

    问:到了这一步如果施工单位坚持按合同所签单价是否可行?合同没约定工程量偏差单价如何调整情况下是不是应该按照规范超过15%部分进行调整,没超部分按原合同单价计算(即使单价大得很夸张)?


    3、当时甲方编清单的时候,土方量是含放坡的,并不是净量,施工方报价认为既然你是含放坡量,报单价就不考虑放坡了,把价格报低,现在结算审计按规则净量计算按清单单价,施工方急了,放坡量应该按放坡单价,净量应该按净量单价,现在是净量按放坡单价不合理。

    问:投标时发现土方量含放坡是否向甲方提出,因为本来清单规则计算土方就不含放坡的,不然到结算按净量计算又没偏差超15%,那施工单位是不是吃定这个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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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理与否是为了进行责任划分,责任归属清晰了,后续谈判就能开展了。

    1、答疑可以有实质性的答疑内容,也可以放弃提问。这个项目里不排除投标人潜意识是想在此进行不平衡报价。评标过程各家都不太一样,未发现不平衡报价也属正常,再者较多的评标过程是发现不平衡报价时也只是影响零点几分,很难影响评标结果。08清单对这块也有相关要求,就是为了不允许出现某一方一处失误就要吃大亏的情形出现,尽量做到事后能弥补,双方都妥协,确保和谐。

    2、施工方坚持结算工程量全部按照中标单价是不可行的,不符合清单规范的宗旨。甲方和审计也不可能同意这样做。争论到最后(包括造价站调解)还得回归变化幅度内的按照中标价(施工方占较大便宜),变化幅度外的重新定价(社会平均水平,施工方正常获利)。此时争议点就在于幅度是多少,因为08清单未明确这个,但是13清单明确了,所以借鉴13清单的15%是公正的。

    2017-03-09 15:52:32 

  • 谢谢详细解释。

    2017-03-09 16: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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