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审计审价复算问题

    送审4818371,初审金额4172463,最终审核4558526,

    审价费((4818371-4172463+4558526-4172463)-4818371*5%)*5.7%=45090

    审计计算结论:用初审金额是因为做了核增,核增核减收费不抵消

    施工方结论:审核费用是按最终双方确认的那个版本计算,不能初审又计算一次,只计算一次,送审与终审的差异

    核增减是不能重复计算,只能按最(终审核价/最初上报结算价)*5.7%

    请教是那方有道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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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核增与核减应该抵销。
    其次,一审、二审不能累计。

    2017-04-24 12:44:30 

  • 如果劳务费是按核增减额计算,那么就是用(4818371-4558526)*按约定的费率或费用计算,就清楚你的5%又有5.7%是怎么个回事。

    2017-04-24 12:08:27 

  • 审计回复是:贵司现提出只能承担部分审价费用,另外部分由甲方承担,此说法无任何可行依据。
    1、根据上海收费文件,沪建计联【2005】834号计价文件,其中已非常明确写道:“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部分由委托单位负责,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
    2、根据广东省收费标准,粤价函[2011]742号,其中写道,项目审价收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收费,一部分为效益收费。虽文件没有明确两部分承担的主体,但很容易分辨出,基本收费为甲方承担,效益收费为乙方承担。
          项目竣工结算是由施工单位上报,由于竣工结算错误导致的金额核增、核减所产生的效益收费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如不是这样理解,施工单位完全可以天马行空的上报竣工结算金额,明明100万工程,上报1000万,又不用承担任何风险。所以此收费就是为了遏制施工单位胡乱上报竣工结算价格。)

    综上所述,除扣除甲方应承担的审价费用以外,其余部分都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即使未在双方合同内约定,也应遵守国家及各省的收费标准执行。


    2017-04-28 14: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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