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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 2017-05-11 09:39:27 | 北京市 土建 | 2814查看 1回答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EPC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EPC项目):
1) EPC总承包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第52、54页):“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变更程序:13.3.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2) 专用条款第88页另有约: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均属于工程变更,所有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公司盖章批准后方能生效。由发包人同意并确认的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与费用按实结算。3)通用条款对设计单位自身存在的缺陷,不属于变更;而专用条款是设计变更就是工程变更就要计费。请问:我们是按通用条款还是按专用条款来执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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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执行条款的顺序是专用条款在前的,应该按专用条款执行。但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在意思是不完全一样,可以说范围有含盖,但通用条款更强调的是缺陷(合同应该对缺陷定义更明确就不产生争议)。
2017-05-11 09: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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