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单特征描述不全

       

    招标文件约定: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及其配套的计量规范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投标人应根据清单中“项目特征及主要工作内容”的描述结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设计图纸和对现场堪察情况等一起阅读和理解后进行报价,其综合单价(暂定综合单价除外)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销项税、进项税、措施费、规费及按实计算费外)所有费用。----而合同中没有此条约定,施工单位认为合同中没有写此条,所以以原清单中描述不详为由,要求某清单重新组价,是新增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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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中都约定各文件的优先解释权,合同效力最高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既然施工单位已经中标,视为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而往往招投标文件的效力要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结算方式,所以可以视为施工单位的此综合单价已经包含了招标文件中所说的一切费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2017-05-25 10:56:04 

  • 该招标文件的约定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1)第9.4.1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2)第9.4.2条: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原则为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新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属无效条款。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2019-04-11 11: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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