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约定条款是否一定要全部写进合同?

        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约定条款是否一定要全部写进合同?

    比如,招标文件约定: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及其配套的计量规范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投标人应根据清单中“项目特征及主要工作内容”的描述结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设计图纸和对现场堪察情况等一起阅读和理解后进行报价,其综合单价(暂定综合单价除外)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销项税、进项税、措施费、规费及按实计算费外)所有费用。----这条是否必须写进合同,如果不写进合同,结算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如何说服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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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方想这样挖坑,就一定会写进合同的。

    2017-05-25 10: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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