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时,只需要调整新增项综合单价,还是要区分5%以内和以外分别调整综合单价?

    合同约定:"①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或减少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类似或适用的综合单价,采用最高限价的组价方式并考虑下浮比例."
           ②"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5%,且该变化使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0.1%,超过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当下我们发生了一个重大变更,导致很多清单项工程量变化超过±5%,且该变化使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0.1%,是用第一条还是第二条?还是两条都要执行?如果只用第一条,不区分5%以内以外,那么第二条适用于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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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约定,应该执行第二条;当工程量大于或小于合同清单工程量5%以外的工程量,应该调整综合单价;调整的办法执行合同约定

    2017-07-23 15:38:40 

  • 1.新增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指新增部分在原清单中没有或者没有相似的部分
    2.而5%以外调整综合单价是指工程量的变化
    你这如果只是工程量发生变化而不是新增项目清单的话可以适用于第二条

    2017-07-21 10:43:00 

  • 结算时,无论工程量有何变化,综合单价一般不做调整。

    2017-07-21 1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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