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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夏 2017-08-01 12:16:29 | 吉林省 其他专业 | 2955查看 1回答
吉建造【2015】12号和吉建造【2014】19号,关于社会保险取费证书的问题
1、吉建造【2014】19号文提到,取消《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取费证书》;吉建造【2015】12号文提到取消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标准动态核定的管理制度,不再年度核定,三险一金按照11.94记取。2016.1.1起施行。请问:①此文件说的是已经取消社会保险取费证书,是否指从2016.1.1以后签订的合同工程,造价公司结算时,施工单位将不需要提供企业社会保险取费证书,造价公司不可以修改此取费,费率完全按照11.94%执行对吗?②吉建造【2013】7号文提到,未办理《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不执行本文件的规定,言外之意说企业未办理社会保险取费证书的结算时定额人工不进行调整。③最新的关于人工调整通知吉建造【2016】12号文,并未提到“未办理《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不执行本文件的规定”。是否指即使施工企业不办理社会保险取费证书或不提供,结算时人工仍然按照最新的人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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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见附图
2017-08-01 12: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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