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不同时按哪个执行?

    招标文件规定 不计取:环境保护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二次搬运费、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只计取税金。施工合同中只约定劳保费由建设单位缴纳。招标文件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建设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障费,环境保护费等规费属于强制性费用,能不能计取?
我来答  邀请别人来回答
 提醒提问者 
收藏  举报

我的答案 答题人必看《优秀回答指南》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补充或更正我的问题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完善我的答案 答题人必看 《优秀回答指南》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全部回答 (6) 首答仅用{{minutesHtml}}

  • 招标文件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障费,环境保护费等规费属于强制性费用,可以计取

    2017-08-30 09:37:16 

  • 招标文件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啊。
    招标文件说明不记取,而施工合同里面没有说明一定要记取,所以只能按招标文件执行不记取。

    2017-08-30 09:39:19 

  • 如果招标文件的约定条件与施工合同的条件不一样时,一般来说,应执行招标文件的内容,这是因为一般来说只有与招标文件约定的条件相符的施工合同才能获得备案,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等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

    所以本案中,招标文件中要求取费降低一级,中标总价一次包死,如果施工合同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就是违反了《招投标法》第46条“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这样的施工合同应该按照无效合同来处理。

    2017-08-30 09:43:49 

  • 这个需要看组成合同文件的构成解释顺序,需要根据解释顺序进行排序,前后有矛盾需要根据在先优先解释权原则进行。2、招标文件签字盖章就有法律效力,3、属于违规,但是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我(刘建宁)是我们省和市评标专家库成员,也是广联达指标网审核专家,我在建筑课堂有成本全过程管控思路和要点解析,你想提高可以看看,估计能提供一些帮助。

    2017-08-30 09:58:23 

  • 按时间发生先后执行,应按合同执行,招标文件文件在先,合同在后

    2017-08-30 10:17:59 

  • 1、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取的费用,如果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不计取,属于无效条款。施工单位在结算时可以计取。

    2017-08-31 09:57:14 

其他类似问题 查看更多

如果没找到您想要的答案,试试直接提问吧!

我要签到

天降福运!积分,经验值等福利在等着你哟,快来签到吧

热门搜索:
热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