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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89054 2017-10-03 19:07:00 | 陕西省 装饰 | 1404查看 3回答
营改增之后的问题
大家好!2014年我公司中了一个标,当是是包死综合单价,这个项目是拖了三年直到到2017年才要求开工,现在设计变更比较大,甲方重新补签了一份同合,甲方要求执行之前的综合单价不变,营改增后取费按增值税计取,当时投标的时候用的是4.0版做了,现在取费按增值税取费,甲方的要求是在4.0的版里的取费表里把之前的税金3.48%直接改成11%。我现在想问一下,增值税取费表里的综合系数这一项是不是应该取消?因为我中标包死的综合单价当时增值税还没出来,价格里面的材料都没有考虑增值税在里面,如果按新的取费表造价*综合系数(扣税)那我这个项目就亏了。我觉得甲方要求按11%的增值税去交税,合理的算法就是把3.48直接改回11%。不能按之前的总造价*综合系数(扣税)除非把我之前中标的单价里的主材加上17%的税后再扣税,,毕竟执行的还是14年中标的单价。这些损失不能让我这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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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你应该按增值税简易模式结算,这比较公平。
2017-10-04 09: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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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体制下,组价时应该按含税价计价,按3.4%计税并不吃亏。
2017-10-03 19: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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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计价与增值税计价是二种不同的方式,不是简单的税率从3.48%改为11%。 三年前的合同价格现在都发生了变化;原图纸设计重大变化、工程计价的各项因素也发生了变化;原合同不能执行,应重新签订协议书。
2017-10-03 22: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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