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单价合同,因“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项目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因物价变化时,有造价信息以约定的期数造价信息为基准价,施工同期造价信息为终期,终期与基期相比,变化在10%以内时不予调整,超过10%以上时超过部分用终期与基期的110%的差额来调整综合单价。
    合同中亦约定如果造价信息上没有或不适用的由甲方认质认价。问:用甲方认质认价完的价格为终期,基期价格是否应以投标报价中的价格为基准价?


    补充问题:信息价中没有的是否应以投标价为基准价?

    补充问题:甲方认质认价也仅能认施工当月的价格,认以前的也不可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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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合同不要求不是以报价为基期基准价,而是以信息价为基期基准价。

    2018-01-11 13:19:16 

  • 补充问题:信息价中没有的是否应以投标价为基准价?
    答:终期信息价没有的合同规定甲方认质认价。基期价公平合理的说也应该以甲方确认的价格为准。(如果基期价如果以报价为准就可能使报价方以非公平的方式调价格获得额外利润)。

    2018-01-11 13:34:24 

  • 补充问题:甲方认质认价也仅能认施工当月的价格,认以前的也不可能呀!
    答:合同可以原谅善意的,不能支助非善意的获利!

    2018-01-11 13: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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