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师,请教下

    合同条款规定:单价按中标的综合单价结算。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新增的部分,投标书中有相同子目的,按相同子目的价格执行;有相似子目的,按相似子目换算后的价格调整;投标书无相同或相似子目时的计算方法:消耗量按《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1)、《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执行,装饰人工单价按     /工日、安装人工单价按    /工日进入直接费,机械台班单价按《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1)、《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规定计算,材料价按原投标书或发包人核定价(投标书中无相同材料)计取,取费标准按中价相同的费率水平。
    现在有争议项目:合同内常规湿贴石材,投标时工程量小,组价多组了个开孔的定额(清单描述没开孔需要),导致综合单价过高,后因设计变更,导致该项目出现大项上述石材,一审已按合同价结算,二审却把这部分一分为二,一部分图纸上有显示有孔洞的地方,如洁具安装,开关面板处墙面,就按合同价给,哪果哪面墙没有一个开孔的,该部分工程量就调整综合单价,按实际组价,您觉得他那样合理吗?他的解释是:合同内部分按合同综合价结算,变更签证部分按合同约定,参考相同或相似定额重新组价。他的另一个理由是合同内还有另一种石材,但是和变更石材不是同一种,而且还不是干挂工艺的,但是投标组价是湿贴,所以没没有开孔部分的石材工程量参考了这个价,麻烦您解释下,还有,谢谢您的提醒,但是各为其主,只能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了,也不是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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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做法是正确的,按清单规范,工程量超过原招标工程量15%,是允许重新组价的。

    2018-05-24 11:03:33 

  • 合同有规定,不管工程量发生多在改变,综合单价不变

    2018-05-24 11:05:38 

  • 这么说吧,作为施工单位,清单描述是清单描述,定额组价是定额组价,你当时套的是湿贴,就算清单描述是干挂也没关系。

    但有一个问题得说明,就是后增加的石材的做法一定要和当时清单描述一致,否则就是新清单了,就不能以固定单价合同并沿用当时的中标预算综合单价了,只要你能表明后增加的石材与原合同的石材一致,甚至人材机+工作方法均一致,是同一件事应该沿用原有清单项,就不能修改单价

    回答下楼:那就不可以修改,你当时套的定额就算是不锈钢的也不能随便改,固定单价合同








    2018-05-24 11:08:57 

  • 材料和做法都是一样的
    回答:”懂点装修“老师:老师,我就是施工方,现在在和审计谈结算,审计硬把合同价分成了两部分,理由是合同约定“2)单价按中标的综合单价结算。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新增的部分,投标书中有相同子目的,按相同子目的价格执行;有相似子目的,按相似子目换算后的价格调整;投标书无相同或相似子目时的计算方法:消耗量按《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1)、《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执行,”他的理解是,合同内的按中标的综合单价结算,合同外的变更签证可以重新参考合同相应清单的相应定额重新组价,原来清单组价不合理的,哪怕施工工艺和材料一样,也要重新调整,所以就差在,对合同约定有争议现在,我的理解是新增和变更的按合同价结算,不管高低,他的意见是新增的是可以重新组价。

    2018-05-24 11:13:04 

  • 1、工艺相似的直接换算主材几个就可以了,主材按核定价(认质认价),不需要重新套定额和下浮(重新组价的清单计价规范是需要(1-中标价/控制价)*100%的下浮,合同有没有约定都要下浮);
    2、按合同价结算不合理,不需要重新组价,合同价需扣除开孔子目就行。这是解释一,比较合理的。因为造价确实高了很多。
    3、解释二需要按合同价计算,且不扣除,合同看的是综合单价和施工工艺相同和相似,不是组价子目相似和相同。说白了,清单是石材,我组价组个水龙头安装,出来的综合单价也是有效的。属于不平衡报价。
    4、干挂石材,如果合同价没有,需要重新组价。


    2018-05-24 11:15:30 

  • 什么叫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有开孔的给算,没开孔的不给算,当初编制清单时为什么 不把量分好,还是清单编制人的失误。
    你认为此项费用超支多少,把帐记到清单编制人的帐下,别去为难施工方。
    有变更的地方双方协商,没变更的地方不能调整。

    2018-05-24 11:39:05 

  • 这个问题其实很好解释。

    第一、原清单中标单价虽然过高,但是已经中标签了合同,这个是不平衡报价,属于清标时候的甲方的失误。但必须要依照合同单价执行,调整单价并不合理。

    第二、虽然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合同内的综合单价,但是由于设计变更,导致该项工程量大量增加,那么平心而论,这个便宜甲方是不会让你轻易的就这么占的。一般情况下,甲方合约成本会与施工方协商,找一个平衡。

     如果清单描述的施工工艺项目特征完全与合同内的综合单价一致,那么二审如此审计是完全不合理的,这就需要施工方据理力争,最终可能无法按照合同价格执行,但应该也可以争取一个合理的结果。

    2019-08-08 17: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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