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师,请教下,如果以下这个问题申请仲裁,会不会有胜算。。。。

    老师,我资询了相关的咨询公司,说仲裁只支持合理的价格,然后说价格偏离市场太远的合同价也是得不到支持的,是不是有这一说法?您觉得这以下这个事件走仲裁的成功概率有多大?

    招标时共有ABDEF五个户型,其中A户型卫生间墙面为罗马玉石材,除A户型以外的其它BDEF户型,招标时卫生间墙面为瓷砖,经设计变更后,墙面统一变为罗马玉石材,单价按合同综合单价结算,现因招标时A户型单独一个物料表,其它户型共用一个物料表,共两个物料表,A户型的罗马玉石材编号是MA-02,其它户型的罗马玉石材编号是MA-01,两个物料表上两个编号对应的罗马玉石材相片看上去有点差异(问过自己的石材供应商,两种编号的石材应该是同一种石材),但是BDEF户型的罗马玉石材是用在地面的门槛石上的,不是墙面,其它户型卫生间墙面石材是设计变更后改的;

    因为招标时石材有两个编号,但竣工图里只有MA-01一个编号,所以一审的时候就让设计部出了个证明文件,证明其它户型变更后的石材MA-01同合同内的A户型的石材MA-02为同一种石材,然后一审的时候全部石材按合同价给的,然后二审的时候起初也按一审的审核结果给的,后面甲方看到这个钱差距太大了,因为这个损失是他们招标时工作没做到位导致的,现在成本部就随意的找理由,想把这个损失降至最低,现在他们给的审核意见是:合同内的A户型墙面石材按合同内的单价结算,共计五六百平左右,其它户型变更后的两千多平石材按实际重新组价,按这样计算,施工单位损失惨重。

    甲方审核的依据是:招标的时候有两个物料,同一种罗马玉石材有两个编号,因为可能两种石材的品质可能不同即可为有两种不一样的石材;没有证明去解释,BDEF户型变更的石材就是变更为A户型的MA-02,不是BDEF户型的MA-01;所以变更后的其它户型的石材就得重新组价;

    但是设计变更明确提出了,除A户型外,其它BDEF户型墙面的瓷砖变更为罗马玉石材,且设计部已经证明,竣工图中的MA-01罗马玉,和招标阶段的MA-02罗马玉相同,均为罗马玉,现场所有户型实际施工也是同一种石材,现在成本那边就说石材我认你是同一种,但是石材的品质可能不同了,然后就要重新组价,推翻变更部分的石材单价,不按合同价结算。


    3#楼结算石材项争议项申辩理由

    1、该项争议一审时已由设计部分澄清并签字确认(签字文件已由设计部经办人及设计部经理签字,并由成本经理同意,作为审核依据,(注:现在成本部自己想把这个依据推翻)),变更后的BDEF户型卫生间墙面罗马玉石材MA-01与招标时A户型卫生间墙面罗马玉石材MA-02相同。(详见附件1)。

     

    2、A户型墙面石材没有发生变更,与招标时一致,设计变更只针对BDEF户型,且ABDEF户型现场实际施工石材均为同一种,即可证明BDEF户型石材与招标时A户型石材一致。

     

    3、虽然投标时A户型物料与BDEF户型物料罗马玉石材编号不一致,但物料表里的供应商信息一致,物料相片也是同一种材料(同一种材质因拍照时的样版、光照等因素不同,肯定会有或多或少的差别),且BDEF户型的样版相片也备注了该石材为浅米色罗马玉,与现场实际施工和A户型物料表相对应材料相片一致。招标期间同一种材料出现两个编号,纯属两个物料表编制时间不同所导致,且同一个合同项目、同一栋公寓甚至同一部位(招标清单所有户型客厅踢脚线均为罗马玉)不可能出现一种石材名称对应两种不同石材种类(或同一种石材不同品质)的可能,至于甲方说的,可能是石材的品质不一致,那怎么证明这两种石材的品质不一致,有没有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还是凭空假设(截止至目前,甲方只是在假设,没有一点证据证明),而且同一个项目、同一栋公寓,同一种石材不可能有两种标准出现;

     

    4、假如甲方可以以品质可能不同而随意更改合同价,施工单位投标时送了材料样版,中标后施工前最终还要再送一次材料样版,待甲方确认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前送的样版肯定会与投标时送的样版品质上肯定有所差别(因为材料样版不是同一块),那么施工单位能不能就以此为理由,推翻原合同价,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不管最终选定的样版是什么样的,合同价只有一个,是不能进行更改的,同样甲方肯定也不能以可能品质不同,来推翻原合同价

     

    5、退一步说,假如变更后的材料与原合同不同,组价也应该参考原合同价A户型湿贴石材的清单,即替换主材价格便可;因为合同有规定,合同内有相同项参考相同项清单,有相似项参考相似项清单,3#楼合同内湿贴清单只有A户型卫生间罗马玉石材一项,其它石材均为干挂,所以即使石材了出现变更,也应该参考A户型卫生间墙面罗马玉石材清单,并非参考与湿贴工艺毫不相干的干挂石材清单,即该项费用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解释,均没有扣减的依据。

     

    6、1#楼合同(绿城装饰)因投标时因施工单位失误造成A户型与其它户型罗马玉材料价格不一样,1#楼投标清单罗马玉石材A户型编号为MA-02,其它户型编号为MA-01,同样是两个编号,甲方却以相同材料合同规定结算时按最低材料单价执行,显而易见甲方在1#楼的问题上考虑的时候,是把MA-01MA-02两种编号的罗马玉当成同一种材料考虑的,也没有具体去考虑可能因为品质不同,而可能导致材料价格不同,显然甲方在13#楼的审核意见上是相互矛盾的。

     

    7、至于招标时该项目石材清单只有0.19m2,纯属招标时甲方编制清单时的失误,当然,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最终按实际结算,工程量有偏差也不影响实际结算,且该项目石材工程量有偏差在招投标阶段的澄清文件中已明确指出(作为投标单位,投标期间已经履行了对清单核实的义务),但是甲方在下发修正版清单时并未及时更正(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自己承担),详见招标答疑文件商务部分第101条,该项答疑原文如下:

    101. A户型卫生间石材墙面(MA-02)(序号41),我司人员核算出为3.44 m2,但贵司提供的是0.19 m2;②A户型厨房墙砖300*600mmTL-01)(序号33),我司人员核算出为15.96 m2,但贵司提供的是9.98 m2;③B户型木龙骨木夹板吊顶(序号31),我司人员核算出为9.79 m2,但贵司提供的是3.37 m2;④C户型客厅、餐厅、过道及厨房灯槽(序号3),我司人员核算出为31.8m,但贵司提供的是15.9 m;⑤C户型客厅、餐厅、过道及厨房轻钢龙骨18mm木夹板吊顶(序号2),我司人员核算出为21.3m2,但贵司提供的是16.77m2;⑥C户型主卫卫生间与卧室玻璃隔断(序号52),我司人员核算出为8.61m2,但贵司提供的是4.91m2;⑦C户型次卧木龙骨木夹板吊顶(序号32),我司人员核算出为8.74m2,但贵司提供的是6.35m2;⑧C户型主卧15*10不锈钢凹条MT-02(序号27),我司人员核算出为9.42m,但贵司提供的是6.08m

    答:①详见修正版清单。②-⑧清单工程量无误,不做调整。

     

    8、招标时甲方认为该项石材清单综合价偏高,并已经在澄清文件(详见澄清通知函商务部分第24大项第41小项)中提到,我司也根据澄清文件对该项目清单做出调整,前期报价为1621.63/m2,我司也在甲方的要求下将该项综合单价进行下调(下调后的价格为1451.32/m2),下调后甲方并未就此项做出疑问,即表明同意我司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并最终签定合同;现甲方觉得该项目变更后产生较大额变更费用,并且该项目费用是因为甲方招标阶段的工作失误所导致的,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的想扣除这部分费用,多次推翻审核结果,纯属耍懒之举(二审期间该项目经过多次调整:第一次审核结算:除A户型外的所有户型按1451/m2结算,第二次审核结果:所有户型按680/m2,第三次审核结果:将该部分石材分为两部分结算,一部分是墙面有涉及到开孔的工程量(约2100平方)按1451/m2结算,另一部分是墙面没有涉及到开孔的工程量(约1000平方)按680/m2结算,第四次审核结果:所有户型按1451/m2结算(即为我司要求之审核结果),现如今又想改为:招标范围内的A户型部分石材(约五六百平)按1451/m2结算,其它变更后的户型按按680/m2结算)。

     

    9、该项目合同工期为180天,即约为6个月,但实际工期将近两年,导致我司的施工成本等大幅增加,期间多次组织长时间晚上加班施工,且合同规定变更签证部分费用随进度款支付,但甲方为了赶工期,发生变更签证时并未及时下发相应资料,导致我司无法及时上报相关签证变更费用,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将上述部分费用一并纳入结算中支付,且我司其它合同项目结算工作也因导致我司施工期间财务资金压力紧张,现甲方觉得石材这部分费用我司占了个大便宜,便私自并在没有相关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只愿意将合同A户型招标图纸上卫生间墙面石材(约五六百平方)按合同价支付,其它户型变更后的墙面石材(约两千五百平)重新组价,按上述计算方法,导致我司直接经济损失将近两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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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会,民事纠纷法律先认合同,再认法规,最后进行市场调解,别听法盲的所说价格不合理,只要在合同文件里的价格都是合理的。

    2018-06-05 11:47:25 

  • 什么叫做“合理的价格”,世间就没有什么“合理”,的东西,一切都按合同来: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是: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⑩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第1.4款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第1.4款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

      (2)接受函(中标函)或中标通知书   (3)议标期间问答式书面文件   (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规范)   (8)合同图纸(设计与施工相互制约)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根据以上合同解释的原则,重要的问题应写入优先顺序较高的文件,最后确定的事宜和需要特别承诺或变通的条款应写入优先顺序在前的文件。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有特殊约定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并优先于通用条款的约定。

    2018-06-07 08: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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