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睿 2018-12-04 17:01:22 | 河南省 结算 | 995查看 2回答
工程竣工结算问题
1、施工单位漏报的措施项目费是否应该在结算时予 以补偿?2、施工单位以招标控制价没有计入该部分价格,从 而导致招标控制价过低为由,承认担心超过招标控制价 而未报该项价格,理由是否成立?
全部回答 (2) 首答仅用{{minutesHtml}}
-
已采纳1.不存在施工单位漏报这种情况,施工方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施工单位投标是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的,漏报只能说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就没有此部分措施。所以应给与补充2.若招标控制价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确实没有该部分措施项目,理由成立。
2018-12-04 17:13:37
-
1、施工单位漏报的措施项目费是否应该在结算时予 以补偿?不补2、施工单位以招标控制价没有计入该部分价格,从 而导致招标控制价过低为由,承认担心超过招标控制价 而未报该项价格,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理由成立,按此程序操作https://zhuanlan.zhihu.com/p/27487362
2018-12-04 17:09:01
还有0条追问正在审核中,请稍后回来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