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营改增取税问题?

     关于陕建发文件营改增税金计取问题

    六、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1.2016年5月1日(含)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新开工的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按合同价约定的计价依据执行。

      3.2016年5月1日(含)前已进行招标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计价规定调整招标文件、最高限价的相关内容。

      请问:工程开工时间为2015年10月,至今仍未完成,根据以上文件要求,

    1. 2016年5月1日的施工的项目按照营改增之前税金3.48%计取。

    2. 2016年5月1日之后的施工的项目税金改为营改增模式

      哪一个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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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老项目,按营业税政策执行。

    第一条正确

    2019-05-21 17:15:12 

  • 2016年5月1日仍在施工的项目按照营改增之前的税金(建筑税3.48%计取)。

    首次提交 2019-05-21 17:28:30  最近修改2019-05-21 17:30:47 (修改过1次)

  • 你好,你这个项目是需要进行分段考虑这个增值税的记取的。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按照这个节点进行分段的记取的。不过这个换的甲乙双方进行协商的。(因为这个增值税在2018年变化的太大的,光税率问题就变化了几次。)

    2019-05-21 21: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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