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文件的是否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在结算的时候法律解释顺序是那个位置

    由于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的时候应核对清单,对漏项工程量偏差及时提出,结算时不予索赔;合同中对工程量偏差部分是否调整没有约定;但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应对招标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那么结算时是否可以将清单漏项计入结算中,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到底在什么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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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你这个问题前需要搞清楚,你的合同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如果是总价合同,结算时,工程量增减及漏项在施工图纸未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不予调整;如果是单价合同,结算时,工程量增减及漏项按照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等资料计算确认。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的时候应核对清单,对漏项工程量偏差及时提出,结算时不予索赔”,这是典型霸王条款,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范畴。招标人根据自身的项目地位,强加给投标人,违背相关规范及法律的约定(招标清单的准确性应由招标人负责),为无效条款。如结算时,审计单位按霸王条款结算,可向当地定额管理站(造价协会)投诉或合同约定的法院、仲裁结构解决。

         根据建筑施工标准合同样式,招标文件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首次提交 2019-05-26 09:08:08  最近修改2019-05-26 09:12:29 (修改过2次)

  • 招标文件在法律上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除有专用条款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法律解释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019-05-25 22:08:57 

  •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的时候应核对清单,对漏项工程量偏差及时提出,结算时不予索赔;合同中对工程量偏差部分是否调整没有约定;

    此条上公堂无效,已经有案例证明。

    2019-05-25 22: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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