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重庆增值税10%调整9%

    三、调整内容

           (一)执行现行计价定额或原计价定额的,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均由10%调整为9%。

           (二)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的,其简易计税法调整内容如下:

           1.定额其他材料进项税税率和定额其他施工机具进项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

           2.企业管理费、组织措施费、一般风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按附件1“工程费用标准调整表”规定的费率进行调整。

           (三)执行原计价定额的,除按附件2“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进行调整外,其他内容仍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一、三条不是矛盾了吗,一说 原计价定额调整9%,三又说 除了附件2,其他的又按原来的政策执行。 哪位老师能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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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矛盾哈,只是进项税扣减系数是按附件执行,其他的比如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组织措施费费率是按原文件执行哈分户验收费

    2019-05-27 10:23:34 

  • 不会有矛盾的,只是在这的“附件2”不明白是什么内容。

    2019-05-27 1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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