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教老师、专家:关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部分”社会保险费的结算问题

    各位老师或专家:关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部分”社会保险费的结算问题需要请教,万分感谢!
            情况:有一个项目,合同工期为20天,由于第三方原因,实际开工日期较合同开工日期推迟了30天,实际开工前,因为开工日期推迟及施工条件的改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了简单的《关于“××工程”工期调整的确认函》,“确认函”明确“经(双方)协商确定,施工工期调整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调整后的施工工期为40天。结算时,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如实提供了施工期间的考勤表。但在结算审核时,建设单位坚持认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部分”社会保险费按照合同工期(20天)内的出勤人工工日计算(以考勤表前20天记录人工计算),而实际施工工期内的另外20天的出勤人工工日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计算(考勤表后20天记录人工不予计算),造成了审核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部分”社会保险费较施工单位结算中的社会保险(结算按投标时文件规定费率32.04%计算)少了将近50%,约占总造价的3%左右。请问各位老师或专家,建设单位关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部分”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合理、合法,那么,依据是什么?如果不合理、不合法,那么,正确的计算方法和依据又是什么?再次万分感谢各位老师或专家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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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勤表后20天记录人工不予计算,后20天工资不发了,让工人找甲方要钱。

    2019-07-10 10: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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