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造价造假早嫁 2019-10-15 12:24:4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土建施工结算审核 | 1882查看 3回答
关于工程变更和补充合同区别和判定疑问? 有实际案列
实际案例:
国资,清单招标,发包方在工程施工进行阶段突然发现还有好多当时没有考虑的工程,但是这些没有考虑到的工程(比如原来清单项目只考虑一般抹灰即可,设计图纸也只设计到一般水泥砂浆抹灰这个层面,现在发包方还要让承包方再干点内墙涂料或者一些精装,但这个量不大)是超出原招标清单项目的。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原招标工程类别取费标准是一类工程的话,那这些新增的工程如何判定工程类别,是按一般考虑装饰降一个工程类别吗还是单另考虑成一个四类工程计取?
新增的工程量,按道理,既不是清单漏项(因为设计图纸就没说明),也不属于工程量的偏差、项目特征不符、计日工。
业主在想到这个事后,又让设计院再出此额外工程量的设计图,此类属于工程变更还是需要签订补充合同?
如果属于工程变更,那么工程类别是又如何判定(按招标时的工程类别计?还是按单另新增的工程规模判定工程类别)
另一个想法,如果同样是这些新增的工程量,过了几年才想起来,让另一家施工单位干,那么工程类别又如何判定。会不会因为同样的活就因为间隔了一段时间,它就不能和同期的主体取一样的费率、类别了。
我觉得关键在于判定此情形是工程变更,还是补充合同。
全部回答 (3) 首答仅用{{minutesHtml}}
-
已采纳
1、原工程的变更,类别 是执行原工程的类别的去计算,
2、新增加的工程在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近、相同、类似的单价时是可以重新组价,但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是要按原中标预算中的费率计算的
3、可以签补充合同,也可以做为原合同的变更去计算
4、如果属于工程变更,那么工程类别是按招标时的工程类别计
5、如果同样是这些新增的工程量,过了几年才想起来,让另一家施工单位干,那么工程类别按新增加的部分的类别去计算
同样的活就因为间隔了一段时间,它就不能和同期的主体取一样的费率、类别了。
如果原工程已经竣工,而且也不是同一个施工单位去施工时最好是另签合同,就不能按变更计算
如果原工程已经竣工,同一个施工单位施工的一样也需要另签合同去计算,不能按变更计算
2019-10-15 12:40:02
-
看你提的问题判断,你是一个爱思考的人,做造价应该不久(或没实际操作过,正在学习阶段),我结合背景资料回答逐一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1、与该工程同时实施,按原工程类别取费;
2、为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既可以是建设单位提出也可以是设计单位提出;
3、从背景资料看,增加工程量不大,无需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只需确认增加工程的综合单价及数量即可;
4、与该工程同时实施,按原工程类别取费;
5、这是你的想法,我也回答一下:几年才想起来,该工程有好大哟,做几年?工程早已竣工,与该工程无关,需新列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办理结算。
首次提交 2019-10-15 12:46:43 最近修改2019-10-15 12:47:54 (修改过1次)
-
原招标工程类别为一类工程,那新增的工程的类别也按一类工程计;
新增的工程量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承包人可对这部分的价款方式进行重新的约定;
这种情况可以作为工程变更,也可签订补充合同去处理;
新增部分的工程类别按照原工程类别计;
如果对新增部分没有进行实施,过了几年又重新让另一家施工单位干,那工程类别就要按新增加部分的类别去计,不能按照原工程的工程类别去计。
2019-10-15 13:01:07
还有0条追问正在审核中,请稍后回来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