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一个政府工程,签订的合同上是没有下浮率的。但是结算时审计说要在结算总价上下浮。

    有一个政府工程,签订的合同上是没有说下浮率的。但是签订的合同中标价比 预算复审后的那个价格要低很多。结算条款是这样的:结算价款按工程按实际做的工程量结算。价格按照中标合同固定单价。(但是没有中标的那个清单和中标综合单价,只有预算复审后的清单和综合单价),没有的综合单价参考本地同行业平均价格。结算的时候按照预算复审好后的那个版本做了结算书。审计说要在结算总价上扣除下浮率。施工方不同意。理由是合同里面没有约定说要有多少下浮率,只说了按实结算,单价价格按照中标合同价格。所以要下浮也只有是原先有的那个单价可以下浮点,规费税金管理费等都不能下浮。第二本工程变化的东西很多,基本上原先的要做的,跟现在实际做的工程有一大部分工程是完全不一样的了。这部分新增工作单价是参考本地行业平均价格套定额,所以这部分工程单价也不能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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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没有约定,不应该下浮。要求审计方拿出来下浮的依据。

    2019-11-26 22:23:26 

  • 合同没有约定,其它人或单位无权做出合同以外的内容修改或处置。

    2019-11-26 22:26:39 

  •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该工程采用的清单计价,并且采用了公开招投标,经过竞标确认了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之所以能中标,就是应为他在投标时对控制价进行了让利,降低了工程造价,所以才能中标。如果他没有让利,报价等于控制价,他会中标吗?合同上签订那个价格就是中标单位让利后的工程价格。合同明确约定,结算价款按实际做的工程量结算,价格按照中标合同固定单价。这与清单规范规定一致,完全合理合规。以实结算只是指工程量按实结算,并不是说单价也要按实结算。结算时不能因为中标单位没有提供投标书及投标价格,就采用控制价价格来结算,这是完全不合规而且违背招投标法的规定。如果按控制价结算,那么招投标还有什么意义!!!!那么对其他投标人完全失去公平正义。

    答:如果施工中发生了做法变更需要新组价的,按有关规定组价,组价后亦应该按中标让利率同样让利。

    2019-11-27 00:02:45 

  • 审计就是法盲。

    2019-11-27 06:45:12 

  • 国有资金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有招标控制价那就有下浮率。

    2019-11-27 13:47:43 

  • 以合同的约定内容为准,审计单位以行政权利干涉民事经济活动,也属于违法行为。

    2020-06-08 10:54:37 

  • 财政工程都会进行项目预审,设置拦标价。你这个项目是总价下浮确定中标的项目,没有单价投标的项目,最后结算都是按照财政预审文件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下浮率就是(结算总价-不可竞争费用)*(1-下浮率)。对于有变更没参照的分项,按合同约定重新计价再加上下浮率,有些地方还有土条款,中标下浮率还是连乘本地工程下浮率。

    2021-04-20 1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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