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结算时调差问题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关于结算时调整价格的因素原文描述如下:

    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招标控制价内评审参考价的±%10以内不予调整;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此范围的,其增加或减少10%以外的其余部分据实调整,增减价格应有甲乙监理三方共同签证确认。其余材料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

    这段内容中“其增加或减少10%以外的其余部分据实调整”作何理解。现在有两种分歧:

    1. 假如工程有五层,招标是材料价为100,当施工到三层时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10,比如到120了。那么三层节点以后的相应材料按实调整,及每个单位加20元。

    2. 在施工过程当中价格一旦有涨到超过110,比如120的时候,则结算是,所有相应材料全部调整,上调10元。

    我本人偏向第一种,但是当地很多审计都是按第二种操作的,我觉得不太合理。还请大佬们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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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种应该是每单位增加10元,但这种情况需要完备的施工进度和材料验收要求,所以不好操作。或合同约定了材料价格与政府指导价格分期并有材料进场验收资料可以执行。第二种是简化处理。

    2020-01-17 11:55:37 

  • 按第2种,全部调整,因为风险里面已经将10%以内的涨价风险转嫁给了承包方。

    2020-01-17 11:40:30 

  • “其增加或减少10%以外的其余部分据实调整”,即增加或减少10%以外的其余部分调整,第二种对的

    2020-01-17 11:40:37 

  • 合同很清楚,以外部分,据实调整。

    应该按第二条处理。


    因为10%的风险由报价方承担。

    2020-01-17 11:41:21 

  • 应该是第2种对的

    2020-01-17 11:45:10 

  • 第一种准确,一般操做可计算平均值(平均涨幅度*总用量)。

    2020-01-17 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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