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教老师们!关于施工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价格波动涨幅±5的调整问题。

    问:

    我司为施工方,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关于市场价格的调整约定为: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相比基准价的涨跌为±5以外可调,但并未约定以什么期间(比如说工期有12个月,那我以哪一个月的价格对比基准价呢)的价格调整 。


    比如说调整的方法如果当时约定了以基准日期至竣工日期所有月份的平均价 如2019.6.1日开工 2020.6.1完工 工期为一年 那么我可以把这一年12个月的价格加权平均看是否超过了±5如果超过上调 如果低于±5下调。

    但目前并没有这样的约定。


    请问我结算的时候 价格改参考那一期的价格作为和基准价的对比呢?


    如果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关于材料波动对比基准价的调整以实际施工工期所有月份的信息价加权平均,(同样以一年为工期那么就要用12个月的价格加权平均)那信息价缺项的是否要把这12个月的市场价全部询价以后书面签订询价定价册呢? 有没有比较简便 且 对施工、建设都比较公平的约定方法呢?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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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简便:

    1、算术平均价,就是将12个月的单价汇总后/12。

    2、约定结算期价,如某年某月的信息价(或市场)价为结算期价,这种操作最简单。

    2020-03-05 11: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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