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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y 2008-06-19 07:55:10 | 河南省 其他专业 | 374查看 9回答
请教个问题,请问离退劳保基金和在职养老待业保险从什
请教个问题,请问离退劳保基金和在职养老待业保险从什么时候开始不计取的,有相关的文件或文件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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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计取啊,其费用包括在规费内。详见费用定额说明规费的内容。
2008-06-19 07: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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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打电话到社保局咨询一下就可以了
2008-06-19 0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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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在取费中包括的,不用另形计算
2008-06-19 08: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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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你的地方上的规定,每个地区的规则可能不同,安徽的在规费内
2008-06-19 0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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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费用含在规费中的劳动保障费中的,不单独计算。
2008-06-19 08: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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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计取,没有不计取的通知和相关文件
2008-06-19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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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劳保基金和在职养老待业保险费一直在计取,至于郑州市是由建设单位代缴,所以施工企业预算取费时不再重复计取。
2008-06-19 08: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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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 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郑建[2002]42号 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已在我市实施近五年,为优化我市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施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目前 在建设劳保费的统一收缴、拨付、调剂工作的办事程序和办事效率上都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加之今年十月一日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新颁布的《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已在全省实行,并对建设劳保费的计取标准及强制性计取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此,我们对原实施细则作了修改,以期适应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更好地为建设工程投资人和承建企业提供公正、透明、简便、高效的服务。现将新修订的《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 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实际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以及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给退离休人员、退职人员、转劳保人员的各项费用列入施工成本,进一步促进施工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指导我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和调剂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运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文件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河南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建设标(2002)66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发布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通知的有关规定,建设劳保费的内容项目具体为:施工企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此外,还包括施工企业上缴的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三、劳保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建筑和装饰工程的缴纳标准按《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中的综合基价合计为基数计算,费率为4.58%。安装、市政、园林等类工程仍按现行费用定额确定的计算办法和费率标准执行,待新的计算办法和费率标准颁发后应随之调整。 四、二○○三年元月一日前,建筑和装饰工程建设劳保费的计算依据以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在确定合同造价时依据的定额版本为准。 五、因设计施工图纸不全未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其建设劳保费可按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费作为计算基数,也可以参照郑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数作为计算基数。 六、建设单位应统一到郑州市建委行政审批中心缴费窗口办理建设劳保费缴纳手续,同时携带施工图预算和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未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应携带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必要时应提供施工图纸。 未进入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直接到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办理补缴建设劳保费手续。未及时办理缴纳手续的工程应按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件的规定每日计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七、经批准设立招投标场所的县(市)、上街区等有关机构,收缴建设劳保费须经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委托并签订委托代收合同。未经委托,任何机构不得收取建设劳保费。受委托代收机构收取建设劳保费必须使用全市统一发票,所收款必须全部汇入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设立的郑州市财政监管帐户。 委托单位应支付给代收单位必需的代理经费,代理经费应在规定的管理服务费额度内列支,具体数额比例应在委托代收合同中载明。 八、缴纳建设劳保费按签订的单份施工合同为计算单位,金额在10万元以内不足11万元的一次性缴纳;11万元至50万元的分两次平均缴纳;51万元以上的(包括51万元)分三次平均缴纳。最后一次缴纳时间应在合同确定的竣工时间三个月以前。具体分期缴纳的时限应在与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分期缴款合同书中确定。 九、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缴的建设劳保费及滞纳金,应在支付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后金额汇入郑州市财政监管帐户。 十、建设劳保费用的拨付应以施工企业上年度实际支出的建设劳保费为最高拨付限额。最高拨付限额的界定应以下列资料为依据: (1)年度财务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损益表、管理费用明细表、负债表等; (2)本企业向当地社会统筹部门缴纳的全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收据; (3)企业发放的退、离休职工年度工资表(未参加统筹的另出示退休证); (4)建筑企业年度施工产值报表; (5)外地进郑施工企业所属总公司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建设劳保费应由当地经济鉴证机构出具审验报告,并附明细表,以证实该企业实际支出的上述诸项费用,明细表应加盖鉴证机构印鉴。 十一、为支持施工企业积极参加社会统筹,每年拨付给各施工企业建设劳保费的最低限额比例应由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积累情况报市建委核定。 十二、承接已缴纳建设劳保费的施工企业应按单项工程开工一月后的工程量进度及时填报工程量进度情况表,并注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开工后的工程量进度情况表应经建设单位签认或经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专职人员现场勘验。 建设劳保费拨付审批表应由施工企业专门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同时应注明该工程发生变更施工单位时应退回多领建设劳保费字样。 十三、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应提前筹集当期应拨付的建设劳保费和后备周转金,以保障向施工企业拨付建设劳保费工作的正常运转。 十四、拨付建设劳保费应按文件规定比例扣除管理服务费和风险积累,在核定的施工企业年最高拨付限额的额度内拨付。施工企业建设劳保费上年实际支出低于最低拨付比例限额的,按当年核定的最低拨付比例计算拨付。 十五、连续两年施工企业年施工产值对应缴纳的建设劳保费明显低于年拨付限额的,经市建委批准后可不扣除管理服务费和风险积累,在其核定的年拨付限额内全部拨付。 十六、在郑参加社会统筹的施工企业当年施工产值对应缴纳的建设劳保费明显低于核定的最高拨付限额的,可自愿在每年11月中旬向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递交调剂申请,报经市建委批准后统一安排调剂。建设劳保费的调剂工作每年安排一次。 十七、委托代理收缴建设劳保费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本细则有关调剂条款的规定,提出本辖区工程承建企业的建设劳保费调剂意见,报市建委批准后由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实施。 十八、实行建设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后,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该项费用。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无论采取何种发包方式,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都不再计列建设劳保费,竣工工程也不得再将该项费用列入结算。 十九、为统一统计口径,建设单位可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列入工程总成本,施工企业可列入工程施工产值。 二十、建设劳保费从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中分离出来后,施工企业不得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不得拒缴或将此项费用转嫁或变相转嫁给施工企业,一经发现,应予追回,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二十一、建设劳保费是施工企业退离休职工的“活命钱”,也是在职职工退休养老的保障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减免、截留、拖欠、挪用此项费用。 二十二、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缴纳建设劳保费的,施工企业应及时书面通报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便追缴。 二十三、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拨付、调剂给施工企业的建设劳保费,施工企业应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其他有关事项按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件规定执行。上述各项条款由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08-06-19 08: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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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精神,现将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建筑市场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和建设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度的特点,今后各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不再直接计取费用定额计价项目中劳保基金和养老待业保险费用(此两项费用以下简称市建设劳保费),改由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与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市建设劳保办)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 二、凡执行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古建筑、抗震、维修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施工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工程大小和重要程度,其建设劳保费用的计取标准,一律按河南省颁布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确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没有完成设计图纸的工程项目,建设劳保费用暂按审批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按一类工程计取标准计取,必要时可参照我市工程造价指数确定缴纳基数。 三、收缴建设劳保费用应列入郑州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程序,暂未进入联合审批程序的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大中型重点工程,应直接到市建设劳保办缴纳建设劳保费用。凡未缴纳建设劳保费用的工程,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工程审批手续。 四、实行建设劳保费用统一收缴管理后,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该项费用,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结算也不得再将此项费用项目列入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为统一统计口径,建设单位可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成本,施工企业可列入工程施工产值。 五、一般工程项目的建设劳保费用,市建设劳保办可一次性收取;对于投资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办理手续时与市建设劳保办签订分期缴纳建设劳保费用协议,不按时缴纳的,应按每天3‰的比例缴纳滞纳金,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后期有关手续。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挪用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建设劳保费用。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劳保费用,建设单位也不得向施工单位转嫁建设劳保费用。 七、根据我市工程投资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市建设劳保办可在收取的建设劳保费用内提取3%的管理服务费,用作市建设劳保办的事业性经费,提取5%用作风险积累金,其余部分原则上应调剂、拨付给施工企业。 八、市建设劳保办收取的建设劳保费用要存入市财政专门帐户。建设劳保费用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专款专用。市建设劳保办和施工企业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得将建设劳保费用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九、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建设劳保办的工作,主动向市建设劳保办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准确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施工企业如与建设单位作弊,少报瞒报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十、建设劳保费用实行统一管理是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计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务求抓出实效。 十一、有关我市建设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调剂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建设劳保费用的统收统拨自1998年9月1日起实行。
2008-06-19 08: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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