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施工单位自行剔除的清单项结算时可不可以核增?

    邀标项目。甲方提供了设计图纸和简易清单供施工单位报价,施工单位可根据现场进行深化设计并针对自己的方案增减清单报价,但是此单位第一轮报价的时候该项并没有剔除,在二轮报价的时候其余投标单位均未剔除的情况下该投标单位剔除了,低价中标,所以该投标单位中标了,最终合同价格签定的时候是在二轮报价基础上再下浮了的,该项仍处于剔除了的状态,合同签的是暂定总价,固定单价,按实结算,现在结算,该单位要求核增此项内容,甲方提出的问题是当初一轮报价明明报了为什么二轮剔除,如果核增,此单价只能按照签订合同总价的情况下倒推固定单价。也就是说除此项之外的其余价格均要因为此项的剔除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相当于多了一项,但是总价不变,也就是说其余项的单价得同比例下浮,因为一轮报价报,二轮报价剔除形成了一种优惠的暗示。施工方不同意,要求核增,并威胁如果不核增就去现场拆除。请问,该项可以核增吗?或者怎么核增,能够比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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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增补!

    2020-04-02 09:01:20 

  • 删除部分应该视为是让利

    不可以核增

    2020-04-02 09:05:13 

  • 不可以增补的,你自己造成的,已经中标,签定了合同的。结算时还按投标时的程序执行的。

    2021-11-30 1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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