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位高手能为我解答一下,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r

    就是在计算开发建设项目利润时,有一项土地增值税,谁能告诉我一下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如果我的这个项目没有增值额,还要计算增值税吗?还有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是不是有没有所得都要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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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一种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税种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凡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均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按现行规定集体土地需要由国家征用后才能出售或转让。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到破坏的物品。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权属虽然转移、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也不包括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分企业经济性质,不分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也不论中国公民个人还是外籍个人,包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凡转让国有土地、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征,税率表如下:   税级 级 距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 30 % 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40 % 5 %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 15 %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 60 % 35 %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土地的使用人将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而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二)扣除项目金额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有关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3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开发费用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不同情况,按两种办法计算扣除。   ( 1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与开发成本之和的 5 %计算扣除。   ( 2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与开发成本之和的 10 %计算扣除。   4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5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6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地价款与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 20 %的扣除。但是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加计扣除。   对旧房、建筑物的销售可扣除评估费用。   六、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   (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售新建房以及配套设施应纳税额计算   ( 1 )计算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 = 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 2 )计算土地增值率   土地增值率 = 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100%   ( 3 )计算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土地增值额×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 、出售旧房应纳税额的计算   评估价确认   3 、特殊售房方式应纳税的计算   ( 1 )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   ( 2 )采用预收方式出售商品房的。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1 .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可按季在季后 10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 7 日内,也必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2 .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所谓“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   七、土地增值税预征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我省确定了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   (一)预征范围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转让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的行为,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三)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如下:   1、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其销售收入未分别核算的,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四)各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全面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纳税鉴定,督促其按期申报纳税。   (五)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申报纳税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 另: 企业所得税你可以上网查一下

    2008-09-27 20:31:13 

  • 建议你就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咨询你们单位的财务总帐或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2008-09-27 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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